关于唐中孝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8月27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120号 | 唐中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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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7月2日 | 2 | 当2510040122号 | 姜梦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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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日 | 3 | 当2510040123号 | 贺艳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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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日 | 4 | 当2510040124号 | 杨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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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9日 | 5 | 当2510040125号 | 王子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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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9日 | 6 | 当2510040126号 | 郑树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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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1日 | 7 | 当2510040127号 | 程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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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4日 | 8 | 当2510040128号 | 刘克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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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4日 | 9 | 当2510040129号 | 陈德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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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16日 | 10 | 当2510040130号 | 刘凌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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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26日 | 11 | 当2510040131号 | 杨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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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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