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佳平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8日
关于罗佳平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149号 | 罗佳平 |
|
| 随意焚烧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24日 | 2 | 当2510040150号 | 吴福兴 |
|
|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25日 | 3 | 当2510040151号 | 章忠祥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25日 | 4 | 当2510040152号 | 杨见军 |
|
|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9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