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510040215号 | 邵伟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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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焚烧枯枝落叶,产生烟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9日 |
| 2 | 普2510040218号 | 上海市闵行区寅豪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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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3日 |
| 3 | 普2510040219号 | 周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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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砍伐树木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6日 |
| 4 | 普2510040220号 | 上海市闵行区铃仙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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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3日 |
| 5 | 普2510040221号 | 上海市闵行区光洪餐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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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3日 |
| 6 | 普2510040223号 | 上海市闵行区张垒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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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陆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9日 |
| 7 | 普2510040228号 |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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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4日 |
| 8 | 当2510040157号 | 崔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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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2日 |
| 9 | 当2510040159号 | 鄢永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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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7日 |
| 10 | 当2510040160号 | 郝长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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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7日 |
| 11 | 当2510040161号 | 郝成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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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7日 |
| 12 | 当2510040162号 | 邹礼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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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7日 |
| 13 | 当2510040163号 | 郭龙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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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0月27日 |
| 14 | 当2510040164号 | 李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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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晾晒物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15 | 当2510040165号 | 张贱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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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道路晾晒物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16 | 当2510040166号 | 黄翠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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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17 | 当2510040167号 | 崔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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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18 | 当2510040168号 | 顾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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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19 | 当2510040169号 | 王菊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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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5日 |
| 20 | 当2510040170号 | 赵军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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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6日 |
| 21 | 当2510040171号 | 万立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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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6日 |
| 22 | 当2510040172号 | 张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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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6日 |
| 23 | 当2510040173号 | 张文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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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6日 |
| 24 | 当2510040174号 | 王玉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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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7日 |
| 25 | 当2510040175号 | 许和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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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0日 |
| 26 | 当2510040176号 | 徐珍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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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0日 |
| 27 | 当2510040177号 | 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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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28 | 当2510040178号 | 李文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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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29 | 当2510040179号 | 杨光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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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0 | 当2510040180号 | 戚生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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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1 | 当2510040181号 | 郑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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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2 | 当2510040182号 | 苗鑫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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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3 | 当2510040183号 | 郭一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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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4 | 当2510040184号 | 张玲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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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
| 35 | 当2510040185号 | 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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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