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坚华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7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510040117号 | 周坚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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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18日 | 2 | 普2510040173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亿家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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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0日 | 3 | 普2510040176号 | 孙启食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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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0日 | 4 | 当2510040116号 | 薛正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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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3日 | 5 | 普2510040172号 | 上海市闵行区赵军芳农产品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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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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