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沪府令4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我局关于印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市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相关工作。 我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编制事项目录,同时结合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安排,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 事项目录、标准应当按程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经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工作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科学、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小组) 我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小组”),负责事项目录和年度事项的汇编、调整和初审工作。 目录管理小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包括党群科、政策法规科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事项目录、标准) 下列决策事项纳入我局决策事项目录实施管理: (一)涉及市场监管方面的发展战略、目标、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或者对市场监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事项目录调整) 各科室根据事项目录标准,结合各自工作领域实际情况,可以向目录管理小组提出事项目录调整建议,由目录管理小组初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年度事项征集) 目录管理小组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前,应向各科室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年度事项申报) 各科室应当对照事项目录,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目录管理小组申报本年度事项。各科室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应当按照《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市监〔2019〕25号文)实施。 第九条(年度事项审核) 目录管理小组对各科室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拟订年度事项。 对各科室未申报但属于目录范围的事项,目录管理小组经审核可直接纳入年度事项范围实施管理,并通知承办科室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审核过程应征求分管副局长对拟订年度事项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小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提出法律意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决策事项是否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年度事项审议) 办公室负责将目录管理小组拟订的年度事项,按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年度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承办部门、进度计划、适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年度事项公布)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年度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组织实施。依照相关规定,对应当予以公布的,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年度事项调整) 年度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年度事项公布后,确需调整的,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报目录管理小组审核,或者由目录管理小组直接提出调整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三条(评估机制) 承办科室应当做好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在发生需要调整决策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启动决策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全过程记录) 承办科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督导检查)办公室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对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进行阶段性督查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承办单位及时、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提升决策效率。 第十六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2.《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目录内容申报表
附件2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事项申报表(附方案)
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注:请按照“一事项一方案”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要素包括:决策事项工作背景、推进计划、时间节点,以及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具体形式、安排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