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旭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9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填报部门:稽查三科 负责人:张敏智 填报人员:吴孝军 联系电话:64925990 填表日期:2024年10月25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投资人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1 |
第2320240072号 |
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 |
上海紫旭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俞斌 |
91310112MA1GB1U07B |
2024年7月10日,当事人曾因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责令立即改正。2024年9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游泳场所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泳池设置的3个救生观察台仅有1名救助人员在岗,泳池边有1名救助人员在岗,缺少2名救助人员在岗。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救助人员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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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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