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昊峰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5年9月9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填报部门:稽查三科 负责人:张敏智 填报人员:何畏 联系电话:021-64926616 填表日期:2025年9月9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按规范 案由填写) | 被处罚自然人姓名、被处罚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罚种及罚幅)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 的日期 | 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 | 公示期限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 的 履行期限 | 1 | 第2320250022号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 上海昊峰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心 | 梁刚 | 91310112685542741A | 2025年6月20日,本机关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移送的《移送案件通知书》沪公闵(田)移字〔2025〕00005号,反映2025年6月13日晚,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613、3617号2楼虎鲨电竞(颛桥店)存在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内并允许其上网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乔某某(男,2008年07月05日生,16岁)、王某某(男,2007年12月1日生,17岁)在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613、3617号2楼虎鲨电竞(颛桥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田园新村派出所进一步讯问二人,均供述被查获当晚正在该场所上网。经执法人员核查,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613、3617号2楼虎鲨电竞(颛桥店)经营主体为上海昊峰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025年6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案号:(沪闵)文案立字〔2025〕第0022号],案件由何畏、吴孝军负责办理。 2025年6月24日14时08分至14时57分,本机关何畏(090010210 33)、吴孝军(09001021013)等3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开设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3613、3617号2楼的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正营业中,场所对外名称“虎鲨电竞(颛桥店)”,场所内有消费者正进行上网消费,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在醒目位置设置有“未成年人禁入”的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当事人前台电脑的会员管理系统,查询到案发当晚涉案未成年人的上网记录,并提取从涉案未成年人入店和被民警查处带离的相关视频,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 | 闵行区文化和旅游局 | 2024年9月9日 | / | / |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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